第十条

有效

本省实施绿色船舶标识管理。对在本省营运,建造材料和工艺、动力来源、能效管理、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水平等符合要求的船舶授予绿色船舶标识,提供便捷服务和政策支持。具体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