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绿色低碳航运第八条有效本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特定水域为绿色航运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船舶在绿色航运区航行、停泊和作业,其船型、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载运货物种类、污染物排放与碳排放水平、岸电使用应当符合绿色航运区的有关要求。具体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探索建立琼州海峡零碳或者低碳客滚船舶示范航线,推动建设绿色航运通道。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