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本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特定水域为绿色航运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船舶在绿色航运区航行、停泊和作业,其船型、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载运货物种类、污染物排放与碳排放水平、岸电使用应当符合绿色航运区的有关要求。具体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探索建立琼州海峡零碳或者低碳客滚船舶示范航线,推动建设绿色航运通道。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