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船舶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船舶污染防治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对会员的船舶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监督,规范行业秩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