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船舶或者有关作业单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