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负有船舶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案件通报、移送制度和协作机制,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发现船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海警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