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区域协作和联合监管第四十三条有效负有船舶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案件通报、移送制度和协作机制,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发现船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海警机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