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本省与北部湾、琼州海峡海域相关省、自治区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海事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区域合作协议,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