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办理污染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船舶,应当持有相应的电子或者纸质证明文件。鼓励前款规定外的船舶办理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