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海上搜救机构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组织清除、打捞、拖航、引航、卸载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依法由责任主体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需要调用污染清除设备和船舶参加清污的,有关单位、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和协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