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险情,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游艇俱乐部、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等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减轻污染损害,并向险情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