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开支;
(二)举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三)举办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
(四)购买与维护专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设施设备;
(五)对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者补偿;
(六)其他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费用。
海上搜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