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需求,按照相应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污染等级,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行动。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