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施工作业船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船舶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施工作业船舶应当与为施工作业提供污染物接收、清除等服务的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落实防治船舶污染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