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船舶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货物的装卸或者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抑制扬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