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施工作业船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船舶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施工作业船舶应当与为施工作业提供污染物接收、清除等服务的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落实防治船舶污染保障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