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污染动态监测,综合运用船载、岸基、空基等手段,通过船舶尾气嗅探系统实现对进出港船舶尾气超标排放立体监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