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船舶运输、装卸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违规向水体倾倒、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的作业船舶,应当依法开展倾倒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