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对以下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或者盲断管理:

(一)在琼州海峡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客船、滚装客船的含油污水排放管路、阀门;

(二)租赁游艇及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

在危及船舶、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管路或者阀门时,可自行启封,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在启封后五日内向实施铅封或者盲断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