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对以下船舶排污设备实施铅封或者盲断管理:(一)在琼州海峡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客船、滚装客船的含油污水排放管路、阀门;(二)租赁游艇及仅在港口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在危及船舶、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管路或者阀门时,可自行启封,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在启封后五日内向实施铅封或者盲断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