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禁止船舶在沿海港口水域内使用焚烧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