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应当使用规定的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单闭环管理。
船舶应当及时处置或者移交污染物。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和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并向船方出具接收单证。
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注册和使用电子联单系统,电子联单系统产生的电子接收单证与纸质接收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入指定的市政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公共转运处置系统的,视同完成处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