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进出本省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船舶日志或者其他相关文书中记录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外国籍船舶应当在本省办理出口岸手续或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