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确保消防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在没有防火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停放或者充电;
(五)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六)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