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伪造、变造电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已经失效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