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将电动车登记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广带牌销售、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公民办理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制作电动车行驶证电子信息,经电动车所有人认证后形成电子行驶证。电子行驶证与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