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将电动车登记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广带牌销售、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公民办理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制作电动车行驶证电子信息,经电动车所有人认证后形成电子行驶证。电子行驶证与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