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傣医药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傣医药事业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服务各族人民;坚持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实现中西医并重,发挥傣医药特色和优势。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