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傣医药文化宣传,普及傣医药知识,支持建设傣医药文化博物馆、文化展示馆、传习馆等科普宣传教育基地,鼓励创作傣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推进傣医药文化融入群众生产生活。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傣医药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和科普教育工作内容。

每年10月22日为自治州傣医药文化宣传日。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