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建以傣医药专家为主的专门组织,负责开展下列活动:

(一)傣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

(二)傣医药教学、科研机构、名傣医的评审、评估;

(三)其他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