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建以傣医药专家为主的专门组织,负责开展下列活动:(一)傣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二)傣医药教学、科研机构、名傣医的评审、评估;(三)其他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