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区位和口岸优势,依法开展傣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傣医药的国际影响力。

鼓励傣医医疗机构依法为境外患者提供傣医药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傣医医疗机构积极开办国门医院,依法到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海外开办傣医院、诊所;支持傣医药企业走出去发展医药国际贸易。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