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傣医药人才引进和激励制度。支持傣医药院校毕业生和傣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傣医药工作,在薪酬待遇、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对高层次傣医药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