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傣医药继续教育,建立健全傣医药继续教育机制,加强对傣医药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傣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傣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