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傣医药师承教育,建立名傣医评审制度和名傣医专家传承工作室,传承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培养傣医药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