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傣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强化傣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统筹推进傣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傣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