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傣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傣药材、傣药饮片、傣医医疗技术的标准化研究,支持依法申报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自治州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傣药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开展傣药质量监督检验,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