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傣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依法参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傣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傣医医疗活动。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