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