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