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濒临灭失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