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主题公园、科普基地等;(二)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等,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开办文化客栈、民宿;(四)开设传统作坊、传统商铺;(五)制作、展示、推广传统手工艺品;(六)成立公益性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七)其他保护利用方式。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