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日常维护和修缮;(二)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三)保障结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和设备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