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主题词、名称、编号、公布时间、公布单位等内容。保护标志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