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名录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工作。根据普查情况,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对象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拟保护对象。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