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名录第十条有效保护对象的认定、申报等工作,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认定历史地段,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建议,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