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与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类别、区位、保护范围、权属、历史沿革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