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建筑垃圾产生与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贮存设施信息;
(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及运输车辆信息;
(四)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场所信息;
(五)相关备案、许可和执法信息;
(六)其他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供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场所等相关信息;
(二)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相关信息;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车辆交通违法、监控视频等相关信息;
(四)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