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排放和运输管理第八条有效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减量化目标和措施、建筑垃圾的处理等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减量化措施费用和处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减量化措施费用、处理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和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