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现场管理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