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建筑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统筹协调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发挥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优势,定期组织巡查,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赋予的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职权。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参与、协助和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