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建筑垃圾装袋收集并投放到临时堆放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