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