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排放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相关许可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